我的回答:
关于工程量增加部分是否需要招标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都是投标时参考的数量。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地质地貌,以及项目设计等问题工程数量的变化,是经常发生的,也是正常的。各子项目的工程数量的变化,不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按其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定后的工程数量乘与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即应是结算的价格。如果子项目工程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应调整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也称为变更)。如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可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确定;又如1987年版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的合价达到合同总价的2%以上,其工程量变化超过±25%时应调整其该项目的单价;再如1999年版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子项目的(1)工程量变化超过10%;(2)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该项目单价,超过合同总额的0.01%;(3)增加的工程量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0%;(4)不是固定费率结算的项目。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可以制定该子项目新的费率和价格。